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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關提貨

訪問量:1659次   日期:2011年03月18日
買方付款贖單后,一俟貨物運抵目的港,即應及時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(xù)。經海關查驗有關單據、證件和貨物,并在提單上簽章放行后,即可憑此提貨。進口企業(yè)可自行報關,也可委托貨運代理公司或報關行代理報關。我國《海關法》規(guī)定,進口貨物收貨人應當自載運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辦理進口申報手續(xù),超過14日期限來向海關申報的,從第15日起按日征收cIF價格5%的滯報金

進口報關的基本程序:接受申報-審核單證-查驗貨物-辦理征稅-結關放行。

進口報關需填寫“進口貨物報關單”,并隨同交驗下列單據:(1)進口許可證和國家規(guī)定的其他批準文件;(2)提單或運單(結關后由海關加蓋放行章發(fā)還);(3)發(fā)票;(4)裝箱單;(5)減、免稅或免驗的證明;(6)報驗單或檢驗證書;(7)產地證。以及其他海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文件。

海關接受申報后,對進口貨物實施查驗。核對實際進口貨物是否與相關單證所列相一致。查驗一般在海關監(jiān)管區(qū)域內的倉庫、場所進行、對散裝貨物、大宗貨物和危險品等,結臺裝卸環(huán)節(jié),可在船邊等現場查驗。對于在海關規(guī)定到期查驗有困難的,經報關人、申請,海關可派人員到監(jiān)管區(qū)域以外的地點查驗放行。

進口貨物接受查驗,繳納關稅后,由海關在貨運單據上簽章放行,即為結關。收貨人或其代理可持海關簽章的貨運單據提取貨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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